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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费率与条款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21 点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事故及原因证明、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献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均按日平均计收。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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