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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人未能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款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仍未能正常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责任,保险人将代其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保险事故发生时到期未付利息和未偿还贷款本金的三个月贷款利息(利率按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之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同一赔案中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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