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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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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向被保险人赔偿实现抵(质)押权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一)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二)投保人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自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第三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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