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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凡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
二、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
(一)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明的操作人员因缺乏经验、技术不善、操作失误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二)物理性爆炸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使用后的必然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等;
(二)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和给水水质不良;
(三) 操作人员无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四、保险金额
按基本险(综合险)相应的保险金额确定。
五、附加保险费:3‰-6‰
本条款与基本险(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