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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9 点击:

关于保险公司

  1 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2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3 涉七种行为可能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种行为,轻则处5万元—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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