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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在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为“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业主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或者致使业主或其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业主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和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和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涉及该事故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业主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致使业主或其雇员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将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被保险人承接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项目;
(三)被保险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或超出证书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故意、恶意、欺诈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被接管、托管、破产、清算或无法履行债务;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抄袭、窃取、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或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执行工程监理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或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共谋、串通、弄虚作假;
(十)业主不听从被保险人有关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合理修正意见而造成建设项目的损失;
(十一)业主或其雇员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共谋、串通、弄虚作假;
(十二)业主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或丢失;
(十三)因监理合同本身的错误、疏漏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损失;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2、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环境污染;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火灾、爆炸。
第六条 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业主或其雇员的任何间接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雇员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
(四)首次投保时,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已经知道的索赔;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业主或其雇员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罚款、违约金等惩罚性赔款;
(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以下两种确定方式,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1、按定期保险方式投保时,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2、按工程项目投保时,保险期限与工程监理项目期限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将被保险人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限内履行的监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的复印件送交保险人备案。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在开始履行新的监理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监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的复印件送交保险人备案。对于未通知保险人的工程监理项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全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编号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发生人员、数量的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限内或投保工程项目的实际监理费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业主的索赔要求时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下列索赔文件或材料,包括提交保险单正本、与索赔有关的监理合同、事故调查报告、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引起索赔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能证明被保险人责任的法院的最终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依据。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业主的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对于业主或其雇员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的赔偿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保险期限内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上述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属于保险事故的赔款金额占被保险人全部赔款金额的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追偿。
第二十二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中的追溯期规定如下:
(一)首次投保,一般不设追溯期。
(二)续保时,追溯期规定如下:
1、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一年,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
2、如果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追溯期为两年。
第三十条 释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业主: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并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被保险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单位、个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承包单位:是指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建单位。
雇员:是指用工单位或个人经合法手续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持有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合法聘用并授权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国家监理工程师证书和地方监理工程师证书两种类型。
诉讼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因索赔纠纷而发生民事诉讼后,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或上诉活动而产生的应由其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仅限于下列各项费用:
1、律师费;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
仲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发生索赔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的,被保险人为进行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应由其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仅限于下列各项费用:
1、支付给仲裁代理人的代理费;
2、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及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的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3、根据仲裁庭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补偿给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
每次事故:是指业主基于相同或相关联的原因或理由,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保险均将其视为一次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统称为每次事故。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者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与累计赔偿限额一致;累计赔偿限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保险费率
对于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8%,对于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7%。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可作上下30%范围内的浮动。
三、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预计监理业务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1/2)×保险费率。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限终止时,按照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实际监理业务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短期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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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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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