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cms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首页 | 机动车辆保险 | 企业财产险 | 家庭财产险 | 船舶保险 | 财产险案例 | 火灾公众责任险 | 货物运输保险 | 工程保险 | 特殊风险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保证保险 | 农业保险 | 财产险论坛 |
热门关键字: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  CAD
当前位置 :| 主页>船舶保险>

渔船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28 点击:

渔船保险条款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name='7686' height=0> name='9187' HeigHt=0> Name='4774' heigh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