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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我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了修订,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制定了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同时废止。

  二、在1996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国内船舶保险合同,仍按《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直至合同期满时止。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的顺利实施。

  四、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开展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对上述条款和费率进行修改。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表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费率规章

  一、根据船舶航行区域和二类险别,厘订四种档次的年基本费率表:

  1.沿海船舶一切险年费率;

  2.沿海船舶全损险年费率;

  3.内河船舶一切险年费率;

  4.内河船舶全损险年费率。

  二、根据船舶投保险别、航行区域、总吨位或主机功率、船舶种类,可以从四种费率表中直接查出船龄在三年及三年以下的保险费率(F);船龄在三年以上的保险费率(F1),则根据基本费率每年在上年费率的基础上增加10%,其计算公式为:

  Fl=F×(1十10%)Y-3

  Y代表船龄,Y≥3。

  例如:甲船为钢质的液化气体船,总吨位7500吨,船龄15年,二类航区,投保一切险。则甲船的费率应为:

  F1=0.7%×(1十10%)Y-3×(1十50%)=0.7×1.112×1.5=3.3%

  该费率比目前伦敦国际保险市场上15年船龄油轮的保险费率(4.5% 6.0%)低二个百分点。

  三、保险费率表中的船龄均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保险金额按元计算;不同结构、用途的船舶费率要根据费率表和备注中的规定计算。

  四、费率表中所列数字均为年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短期费率按月为单位,不足一月均按一个月计算。短期费率表如下: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至

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投保一年,但保险船舶在有效期内因停航、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并退给被保险人多收部分的保险费。但因被保险人未尽义务造成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终止或无故退保,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五、船舶航行区域的划分按交通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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